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明水镇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空地纠纷

2026-06-30
来源:黑龙江

         环球与瞭望黑龙江报道(主任编辑李宣忠/通讯员孙福权)明水县明水镇新发村村民朱某与杨某系前后院邻居关系。朱某多年前在自家前院村集体空场地上自行垫土,搭建了一处养牛场,用于家庭养殖,该养牛场已持续使用十余年。此后,同村村民杨某在朱某养牛场前方建造了住宅。杨某入住后,以朱某养牛场产生的异味、蚊蝇等影响自家居住环境为由,要求朱某拆除养牛场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,矛盾逐渐激化,遂向明水镇司法所申请调解。

黑龙江省明水县明水镇司法所受理该纠纷后,立即指派调解员开展调查工作:

1. 实地走访勘查:调解员前往新发村实地查看养牛场位置、规模及与杨某住宅的相对位置关系,确认养牛场位于村集体空场地上,距离杨某住宅较近,确实存在影响居住环境的可能。

2. 查阅相关资料:向村委会了解该空场地的土地权属性质,确认该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,朱某系未经审批擅自占用。

3. 询问当事人及证人:分别向朱某、杨某了解纠纷起因、发展过程及各自诉求;走访周边邻居,了解养牛场使用历史及双方矛盾激化情况。

4. 核实历史事实:经调查,朱某搭建养牛场时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,属于私自占用集体土地;杨某建房时已知悉前方存在养牛场。

调解员在充分掌握事实的基础上,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:

第一轮调解:调解员首先向朱某释明,其占用村集体空场地搭建养牛场未经过合法审批,属于擅自占用集体土地,从法律角度缺乏正当性;同时指出,虽然养牛场使用多年,但随着村庄发展和邻居建房,确实对杨某居住环境造成了影响。朱某起初情绪激动,认为养牛场使用十余年,投入较大,且杨某建房时已知悉该情况,不愿拆除。

第二轮调解:调解员采取"背靠背"方式分别做工作。对朱某,从邻里关系长远和谐、法律风险等角度进行劝导,说明若进入诉讼程序,其违法占地行为可能被追究,且败诉风险较大;对杨某,引导其认识到朱某养牛场确实存在历史原因,且杨某建房时亦有一定预见性,建议双方在互谅互让基础上寻求解决方案。

第三轮调解:调解员提出"拆除养牛场、土地归还集体、双方永久不得使用"的调解方案。该方案既解决了杨某的居住环境问题,又避免了朱某拆除后杨某再行占用引发新的矛盾,同时维护了集体土地权益。经反复沟通协商,双方最终认可该方案。

四、调解结果

经明水镇司法所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
1. 朱某于约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养牛场全部设施,恢复土地原状;

2. 该空场地归还村集体所有,作为公共空地永久保留;

3. 朱某、杨某两家均不得在该空场地上进行任何建设或占用;

4. 双方邻里关系恢复正常,互不追究此前相关责任。

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,并已实际履行完毕。

五、适用法律

本案调解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:

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九条: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,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,属于农民集体所有。该空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,朱某无权私自占用。

2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六十二条: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等应经乡(镇)人民政府审核批准。朱某搭建养牛场未经审批,属于违法占地。

3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八条: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

4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九十四条: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,排放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土壤污染物、噪声、光辐射、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。养牛场产生的异味等属于对相邻方权益的侵害。

5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》:调解员依法组织调解,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合法原则,促成双方达成协议。

六、案例点评

农村邻里纠纷往往"小事拖大、大事拖炸",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信访甚至民转刑案件。本案调解员敏锐把握了纠纷的敏感性和复杂性,及时介入、主动作为,将矛盾化解在基层、消灭在萌芽。特别是"永久空置"的约定,为两家日后相处消除了隐患,体现了人民调解"治未病"的制度优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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